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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教育费用退缴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征收单位教育费用退缴管理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控制期。
加快退还教育费用的进程
中央征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职责。按照2019-2020学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征收的教育费用,因疫情需要办理退、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毕。
中央征收单位已征收并按规定退还或扣除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也适用本通知。
明确退款标准和流程
中央征收单位的教育费用退缴标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行。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费用退扣的内部工作流程,对缴费人提出的退费申请逐项审核,符合规定的,款项必须及时退还给付款人,或者与付款人办理扣款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征收单位应将退还教育费用明细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明细表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教育费用金额、退款金额、扣除金额、退款原因、退款时间等相关内容。
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
中央征收单位要主动向缴款人告知政策,确保退扣工作顺利有序完成。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务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征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当地学校、公办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加快退或扣相关费用。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潍坊高新区发布综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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